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浩。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6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方解石开采、加工、采购及销售等。 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段(原第五矿段)在2003年前有九家矿山,2003年资源整合,由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收购,整合为一家矿山企业,即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段方解石矿。 2010年4月,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皖经信非煤函〔2012〕469号)备案,核准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 由于矿山+180m以上存在大量采空区,为了能够安全高效并尽可能多的回收资源,青阳县来龙山方解石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对+180m以上残留矿体回收进行专项研究,2010年5月提交了《(+180m)以上残矿回收研究报告(备案稿)》,设计矿山采用分期开采,+180m以上为一期工程,+180~+100m为二期工程。同时,该公司针对一期工程编制了《+180m以上残矿回收方案》,设计采用平硐开拓。 2011年5月,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2011年6月3日,原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审查后下达了《关于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方解石矿技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池安监一函〔2011〕61号)。2012年11月14日,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审查后下达了《关于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方解石矿采矿整合技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皖经信非煤函〔2012〕1203号)。《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批准后,由于多种原因未开工建设。 2013年10月,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采空区调查及初步治理方案设计》,经原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安监一函〔2013〕60号)文批准。矿山按照《采空区调查及初步治理方案设计》要求进行了初步治理,2014年4月1日通过原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并以“池安监一函〔2014〕33号”文批复。 2011年编制的原设计,矿山分两期开采,设计开采范围+260m~+100m,上部采空区残留矿体实行残矿回收,采用平硐开拓;下部矿体采用斜井开拓,竖井回风开拓方式进行开采。根据《采空区调查及初步治理方案设计》,“青阳县来龙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矿采空区初步治理方案设计为:封闭隔离,并进行采空区围岩应力监测”。 由于矿区+190m以上原采空区已按批准的设计进行了治理,并已通过验收,不能按照原设计的一期工程进行残矿回收;同时,由于原设计二期工程采用斜井开拓,竖井回风,采用提升绞车串车提升,轨道矿车运输,不适应方解石矿开采工艺和产品方案要求。根据邻近矿山生产实践,均采用平硐-斜坡道运输,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安全效果。因此,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金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180~+100m水平采矿整合技改工程进行设计,并于2019年9月和2019年11月分别提交了《安全设施设计》和《优化设计》。该《安全设施设计》和《优化设计》分布通过了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审查,并以“池应急函〔2019〕44号”和“皖经信非煤函〔2019〕744号”予以批复,随后青阳县应急管理局以《关于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段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建设工程启动基建施工的批复》(青应急函〔2019〕52号)同意启动基建工作,基建期为2.5年,至2022年5月。 随后矿山按照设计进行基建施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业场地临时用地及林地征用等多种因素影响,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5月以《关于同意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段方解石矿延长基建工期的复函》(池经信矿山函〔2022〕56号)予以延期,矿山建设期限延长8个月。 同时结合矿山基建施工过程实际情况,金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了《变更说明(2020年11月9日)》,对主运输平硐位置、主通风机位置和回风平硐位置等进行了调整,并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校核;于2022年5月18日出具了《二次变更说明》,对水仓泵房位置、相邻矿山隔离矿柱、消防设施及水仓泵房工程量进行了调整;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变更说明(2022年12月5日)》,对中段安全出口工程、一级负荷备用电源和斜坡道路面结构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委托安徽省华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委托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监理。截止2022年12月中旬,青阳县来龙方解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南阳矿区来龙山一号段方解石矿30万t/a采矿整合技改工程(+180m~+100m水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安全设施、设备已基本安装到位,达到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待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投入生产。 |